多选题 2003年初,黄小姐准备投资房地产,很快即相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某市某区环城路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尽管房产公司开出每平方米7000元的高价,但黄小姐仍爽快答应了,双方签订了一份认购书,黄小姐并当即支付了20万元,但关于该20万元款的性质认购书中只字未提。随着正式签约日期的临近,当初预订的房屋已升值了近30万元。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房产公司却突然告知黄小姐,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且已办理预售登记),返还已交款20万元。该受让人为甲。
  黄小姐听到这个消息后,即刻赶到房产公司查验该份通知,当即指出该通知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其本人所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事后,经人指点,黄小姐给房产公司打了个电话,要求房产公司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电话里的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ding(音)金。黄小姐这次作了准备,将上述通知内容进行了录音。
  带着这盘录音磁带,黄小姐走进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同时,房产公司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违约的是黄小姐,是黄小姐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故不同意黄小姐双倍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应黄小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通知上黄小姐的签名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不是黄小姐所写的鉴定结论。至此,房产公司承认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还是不同意黄小姐关于已付款项适用定金罚则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本案中关于定金的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定金规则。
【解析】 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得出B项是正确的,C不正确,D也不正确。按照《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但按照《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法院不支持黄小姐适用定金罚则的主张,并非因为定金的约定是否采取书面形式,而是该约定的性质本身不是“定金”,因而A不正确。
多选题 如有证据证明,黄小姐与房产公司在认购书中签订了定金条款,后房产公司依约通知黄小姐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因为双方对面积确认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还是套内使用面积计算上相持不下(认购书中只笼统地约定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最终未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商品房买卖的特殊规定。
【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题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是因为正常的讨价还价,对双方而言均为正当,故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所以房地产公司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黄小姐。
多选题 关于房产公司的义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预售协议与认购书的性质区别。
【解析】 因为预售协议有效,所以房产公司对预售协议负有履约义务,商品房预售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因此房产公司应当于该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将房屋交付给甲,故A项正确;有效的认购书,其性质一般为预约,它并不能使房产公司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而只能使双方负担届时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所以,B项不正确。
  有效的认购书,其性质一般为预约,使双方负担届时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订立,所以本题中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适用的余地。所以C项不对。
  按照合同法的原理,预约即使违反,也不能强制双方签订本约。故D项不对。
多选题 如果房产公司与黄小姐签订的认购书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的方式、卖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逾期交房等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题干中的认购书可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并不能根据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合同的签订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对谁履行或者不对谁履行。所以A项不对,D项也不对。
  我国已确立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当事人将预售合同登记,即取得对于其他未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对抗效力,所以B项正确。
  行政主管部门虽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但那只是示范性质的;合同是贯彻意思自治的最佳利器,当事人实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因为与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不一致而无效。所以,C项不对。
多选题 房产公司与黄小姐以及与甲签订的两份合同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的效力。
【解析】 本案中,认购书为有效成立的合同,没有问题。问题在于预售协议的效力,依照《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题干中给出的条件来看,该预售协议既未违背甲方的真实意思,甲方也未受有损害,所以,该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