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材料:近年来,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入攻坚阶段,与此同时,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指出,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刑事审判必须高度注重社会矛盾化解。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是,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新的形势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刑事审判,树立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观念,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作为检验和评价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案例1
2009年7月11日,花某被张某、潘某、黄某三名男子挟持到出租屋内关押,次日,花某在出租屋找了两把伞撑开,两手各拿一把,从出租屋三楼北面的阳台上跳出窗外,最终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为六级。在诉讼过程中,花某索赔116万元,张某、潘某、黄某等人却家境贫穷,花某领到的判决书极可能变成一张“白条”。审理此案的蔡法官与花某通电话16次后,花某意识到不可能获赔116万元,在双方都表示出希望调解的意向的前提下,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三名被告人每人赔偿5万元。签订了和解协议后,三被告人当面向花某认罪悔过,并即时支付了共计10万元的赔偿款,承诺在接下来的两年内付清余下的5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此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张某和潘某有期徒刑6年,以抢劫罪从轻判处张某、潘某和黄某,最终张某等人获刑1年6个月到10年不等。对于这个处理结果,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案例2
2011年6月,一车主欲让从事汽修业务的刘某修补轮胎,因刘某店门未开,车主便叫来在同一路段北侧临街的另一家从事汽车轮胎维修业务的李某、田某夫妻为其修补轮胎。其间,刘某开门营业,刘某之妻夏某称,面包车停在其门前影响生意,遂与被害人田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一拳打中被害人田某头部,致其倒地。4天后,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诉讼过程中,李某的家人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办案法官在对被害方给予心理疏导,缓解被害方对被告人刘某仇恨情绪的基础上,多次动员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夏某主动与被害方积极进行沟通,并向被害方释明与本案相关法律规定及量刑政策,询问被害方对案件事实、定罪量刑、民事赔偿等方面的意见,征求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意见,另外,还动员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最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的家人与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夏某自愿达成协议,由夏某代被告人刘某赔偿22.2万元。李某的家人表示,对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害方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的减轻处罚意见,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双方当事人接到判决后均表示服判。
据了解,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主要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的案件和部分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具体包括因为婚姻、家庭矛盾等引起的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案件,过失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犯罪的案件,以及其他进行和解处理不至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但是,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渎职犯罪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过失犯罪,以及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但是,舆论对此不无质疑,将刑事和解等同于“花钱买刑”,人民法院也坦承刑事和解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问题]
1.从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评价上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做法。
2.结合法理学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对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进行分析。
[答题要求]
1.运用法理学及部门法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请按提问顺序分别作答,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步骤应用
【作判断】刑事司法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述两个案例都满足了这一要求。
【阐述理论】司法的法律效果是指司法权行使的主体,主体的权限和种类,以及权力行使的程序均由法律作出规定;司法的社会效果是指司法权的行使须目的正当,手段合理,结果均衡,总体上须符合政治、道德等社会共同价值判断。
【结合材料】上述两个案件的解决显然具有法律效果:其一,主体法定,人民法院和法官是该案的法定主体,有权对案件作出判断;其二,权限法定,人民法院和法官所进行的刑事和解并未超出法定权限范围;其三,程序法定,无论是判决还是刑事和解,人民法院和法官都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之内,其最终判断并未超出法定范围。因此,刑事和解并不等于“花钱买刑”。
上述两个案件的解决显然具有社会效果:其一,目的正当,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判决和调解符合立法授权的目的,“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灵活运用刑事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其二,手段合理,人民法院和法官灵活运用判决和调解的手段,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的权益,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从而避免了硬性判决引发当事人新的纠纷;其三,结果均衡,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判决之前适用调解从而取得当事人的和解,并未逾越必要限度,充分满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做法符合社会共同的道德价值判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适当拔高】任何司法判断都必须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刑事和解则恰好反映了这一要求。当前,新的形势要求创新刑事审判,以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检验和评价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也是这一要求的表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当前司法工作的评价标准,刑事审判固然要坚持法律效果为前提,但同样不能忽视社会效果这一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