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 )情形出现,需要重新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生产地效力的相关规定。许可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名称与型号效力、产品性能效力、条件效力、时间效力、委托加工效力五个方面。)(1)名称与型号效力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对于不同名称或者虽然名称相同但是型号不同的计量器具,都是无效的。例如,取得制造电能表许可的,仅对电能表项目有效,新生产水表,这属于计量器具名称不同,因此对电能表的许可不适用于水表;取得制造机械式单相电能表许可,新制造电子式单相电能表,这属于生产的型号不同,因此制造机械式单相电能表的许可,不适用于制造电子式单相电能表。(2)产品性能效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许可的产品性能有效,如果其产品性能发生改变应该另行办理许可。(3)条件效力制造、修理许可仅对经过现场考核的条件有效,如果制造、修理的条件发生了改变的,应该重新办理许可申请。制造、修理条件是指《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申请制造、修理许可应具备的条件。许可是在对申请者的制造、修理条件进行现场考核之后,根据考核报告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许可证。因此,许可仅对经过现场考核的条件有效。产生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实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关键要判断经过现场考核的制造、修理条件是否发生了改变。如果通过现场考核的条件因为种种原因发生了改变,则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许可。(4)时间效力(5)委托加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