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包括(  )。
   A.内容上鲜明的伦理性
   B.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C.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D.性质上的公法性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属于私法的范畴。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决定了其性质而且决定了其特点,具体而言,主要有:(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每个社会成员,不论性别、年龄,从出生到死亡都一直置于两性、血缘关系之中,受到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享受着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承担着婚姻家庭法上的义务。因而,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2)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现实的伦理关系。因此,婚姻家庭法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尽管在婚姻家庭法的领域内,涉及夫妻财产以及扶养义务的履行方面关涉财产内容,但该当权利义务均系附着于身份关系之上,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婚姻家庭法的显著特征即为身份法。伦理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法上反映得尤为突出。(3)鲜明的强制性。尽管国家强制力是一切法律部门的共同特点,但在婚姻家庭法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利益,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规范。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出生、死亡或收养等发生之后,便在主体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后果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