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长城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2008年在我国的厦门和辽宁省某县城分别投资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企业一一长江公司和河海公司,两公司都生产同种机电产品。长江公司负责新型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并负责生产、销售;河海公司只负责生产,并在本地区进行销售。2008年,长江公司因为其研制生产的机电产品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销售状况良好,研制开发费用等各项指标均达标,被厦门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长江公司实现销售收入7000多万元,税后利润1200万元。河海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500多万元,而税后利润仅有150万元。长江公司、河海公司在管理模式、材料成本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在人工成本上,河海公司比长江公司少。请根据以上资料,从长城公司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正确答案】从长城公司的角度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是税率的筹划。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长江、河海两公司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有较大区别:长江公司可享受厦门地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河海公司可享受25/%的优惠税率。基于两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可以作如下税收筹划建议:
   原河海公司生产的产品改由长江公司生产,长江公司可将某些生产工序交由河海公司完成,原材料的采购统一由长江公司完成。河海公司相当于长江公司的加工厂,不负责最终产品的销售(在财务上反映为接受委托加工业务),由长江公司负责销售全部自产产品。上述税收筹划实施的结果如下:长江、河海两家公司的所有产值都由长江公司体现出来,由长江公司在其所在地厦门缴纳企业所得税。河海公司的收入主要体现为委托加工费收入。试以2008年情况为例,税收筹划前后的对比情况如下;(仅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做比较,不考虑其他费用。)
   筹划前:长江公司的销售收入:2×3500=7000(万元)
   成本为:1×3500=3500(万元)
   利润为:350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3500×15/%=525(万元)
   河海公司的销售收入:2×1750=3500(万元)
   成本为:1×1750=1750(万元)
   利润为:175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1750×25/%=437.5(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25+437.5=962.5(万元)
   筹划后:长江公司的销售收入:2×5250=10500(万元)
   成本为:1×5250=5250(万元)
   利润为:525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5250×15/%=787.5(万元)
   河海公司的加工费收入:0.2×1750=350(万元)
   成本为:0.1×1750=175(万元)
   利润为:175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175×25/%=43.75(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所得税为:787.5+43.75=831.25(万元)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筹划后的纳税方案与筹划前相比,降低所得税税负131.25万元,降低率为13.64/%(=131.25/962.5),税收筹划的收益是相当大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