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15万元,用其所有的一辆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2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的当天,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三天后,甲驾车在行驶途中,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轿车严重损坏。经交通部门调解,货车司机赔偿甲损失8万元。请问:对于甲得到的8万元,乙银行是否有权用其作为担保,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对于甲获得的8万元,银行有权要求其作为担保。因为该8万元是由于抵押物被他人损坏而获得的赔偿金,属抵押物的物上代位物。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在本案中,甲提供的抵押物损害,甲由此获得了8万元赔偿金,此系抵押物的代位物,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其作为担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