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50万元,借期1年。丙向乙出具保证书,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间届满,甲无力偿还借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C: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选项B: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在本题中,丙的保证期间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月1日。(3)选项DE: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