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于2017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
    乙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当即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6月5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但银行仍然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丙公司付款的问题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C,根据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选项B,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选项D,丙公司于6月5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