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何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与唐宋时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
   (1) 刑部主掌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与驳正,是与原先“唐宋旧制适相反”的一大变化。在废除宰相制度后,刑部提高成为中央主审机关设尚书和左、右侍郎为正副长官,专掌审判,其下设司厅和十四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中央百官案件及审核地方上的重案。
   (2) 大理寺由原来的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掌驳正、审谳平反,一般不掌审判。
   (3) 都察院由唐宋御史台改名而来,职掌纠察。主管中央与地方的司法监督,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及地方审判进行监督,同时经常受皇帝派遣巡查各地,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
   三法司的设置和运作方式,体现出职权分离和相互牵制的特点。刑部审理判决案件(死刑除外),定罪后,将罪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死刑案件奏请皇帝批准,对于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都察院有权进行监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