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法院向王某说明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完全是正确的;王某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也是正确的。法院的做法并没有在基本理念上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只是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法院适用了裁定方式,这是错误的。因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问题的处理,应当适用判决。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A、C、D选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