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合同终止、无效和失效,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终止、无效或失效,所发生的有关争议是否还应该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解决,该问题被称做是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或可分性问题。关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传统观点认为。仲裁条款是与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然也无效。如果当事人对主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仲裁条款有效性问题则必须由法院决定而不是由仲裁庭决定。提出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作为主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针对合同的法律关系起作用的。既然主合同无效,那么附属于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因此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仲裁条款也就失效了。既然仲裁条款失效,那么无论是对于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最初是否存在或有效的争议,或者是对仲裁条款本身最初是否存在或有效的争议,还是对主合同在最初缔结时有效,后因不法行为引起的合同无效或仲裁条款无效的争议,均须由法院解决,而不能由仲裁员解决。
现代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了两项可分离或独立的契约。主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作为次合同则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另一义务,即通过仲裁解决因商事交易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因此,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商事权利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不一定无效。该观点被称为仲裁条款自治说。按照这一观点,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主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争议应由仲裁员解决而不应由法院解决。换言之,仲裁员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来源于仲裁条款本身,而不是来源于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我国的有关立法也承认了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4项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