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北大2007年研) (1)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撤销“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是否意味着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2)试列举“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分析为什么构成“滥用职权”。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撤销“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是否意味着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①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权限范围内,但行政机关不合目的或不正当的行使其职权的情形。滥用职权的行为尽管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行为,但是,由于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因而其本身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而不仅只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法院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撤销主要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欠缺,而非合理性欠缺。 ②从法律文本解读,《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法律将滥用职权与其他五项违法情形列在一起,可以推知立法者是将“滥用职权"行为列为违法行为的。 总之,法院对“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基于其违法性,而不是不合理性,因而不能推定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2)判断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滥用职权,必须深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意图,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或条件。“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 ①违背法律的特定目的。不同的法律一般会有特定的目的,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的特定目的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应当算作滥用职权。比如,某政府将救灾款用于扶贫,尽管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但因为其违背了法律的特定目的,所以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②专断,不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面临的执法事实是复杂的,因而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应当是建立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而不能独断专行。专断意味着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没有进行适当的考量,其决定很有可能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公益的侵害,因而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③反复无常。反复无常是指行政机关的言行不具有稳定性,经常发生变化,使得行政相对人难以适从。法律的安定性和稳定性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本身应当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也会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侵害,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会导致相对人无法合理的安排自身的活动,对于相对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不利的影响。综上,反复无常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④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相对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处于报复的目的,对相对人进行人身迫害,或者适用不适当的惩罚措施,比如,在执行任务时,用电棍击打相对人的。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职权设定目的,并以此为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相对人,显然是违背法律设定的目的的,应当认为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 ⑤以权谋私,为本单位或者个人利益服务。行政机关存在的价值即在于通过行使职权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法律才赋予行政机关各项职权。因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得为本单位的利益或者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服务,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