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甲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它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义务方乙公司有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