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
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
B.乙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
C.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因此乙不构成情节严重,仍有继承权,B项不正确。丙的行为尚不构成遗弃,因此,C项不正确。丁在海外工作缺乏扶养条件,不符合《继承法》第13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因此,D项不正确。甲的遗嘱有效,虽遭乙篡改部分内容,但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篡改部分无效,继续按甲的遗嘱执行,因此,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