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北京大洋建筑公司(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和某外资公司罗莎公司(在意大利注册,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常驻的办公地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大洋公司施工位于东城区的智美小区。合同标的额暂定为8000万元。双方在纠纷解决条款中约定,如果出现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多选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罗莎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大洋公司拟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罗莎公司认为原双方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对于罗莎公司的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项为高级人民法院,CD选项皆为基层法院,因此本题选B。
多选题
在智美小区的施工过程中,大洋公司和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北京运达混凝土公司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由运达公司向该工程供应混凝土。后因大洋公司拖欠运达公司2万元混凝土款,运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运达公司的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是朝阳区,合同履行地是东城区,因此,这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本题答案是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