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发生有关税务事项如下:
(1) 3月10日,因为增资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4月25日去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
(2) 4月12日,向个人消费者零售一批产品,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 5月9日,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口头告知税务登记证于上月15日遗失,要求税务部门补办。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结合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4月25日办理的税务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如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不符合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证件向原税务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解析】
问答题
4月12日向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符合规定。
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公司对遗失的税务登记证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符合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部门,在税务部门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