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志强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梦幻咖啡厅”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一段时间后,赵志强将咖啡厅交给吴天意与张清经营。一日,机械厂司机陈封驾驶本单位一辆装有大型机械的货车路过咖啡厅,因机械又高又长,将“梦幻咖啡厅”的牌子碰掉,正好将放在咖啡厅门前的郭原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件玻璃钢制品砸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郭原与吴天意、张清交涉,两人推说赵志强为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赵志强则推说是因为机械厂司机陈封驾驶车辆所致。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郭原以赵志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玻璃钢制品的损失总计5600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赵志强与郭原自行和解,答应赔偿郭原的损失5000元整,正在这时,郭原抱病身亡。
   请问:(1)本案中谁应当作为被告?为什么?
   (2)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应当处于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3)本案中赵志强与郭原的和解行为对其他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原抱病身亡后,诉讼应当如何进行?为什么?
【正确答案】(1)赵志强、吴天意、张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经营者不一致的,其为共同被告。
   (2)机械厂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司机陈封是工作时导致他人损失,赔偿责任应由机械厂承担。
   (3)其和解行为经吴天意、张清同意对其有效;因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其效力及于其他人。
   (4)诉讼应当中止,由郭原的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