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U}} {{/U}}
  • 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 B.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后,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担保
  • C.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D.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执行担保 [解析] 所谓执行担保,即在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提供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从而申请法院暂缓执行,经法院审查认可后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A正确。 《民诉意见》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故D正确。 《民诉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故B错误。 此外,由于执行担保虽然引起暂缓执行,但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在此过程中,双方同样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所以C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