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9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B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因此,虽然汽车已经交付,但在付清全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错误: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本案中,由于甲在乙付清全款之前保留汽车的所有权,甲仍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因此甲对于汽车有权处分,甲将汽车出卖给丙,丙不可能成立善意取得。 D错误:甲为汽车的所有权人,与丙之间达成指示交付的合意,丙可以依据指示交付取得汽车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