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问:
(1) 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 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1) 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12万元,数额巨大。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这属于分则与总则的法条竞合的原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一般与特殊的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依照特殊规定定罪处罚。
(2) 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事前已知梁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诱骗对方履行合同的事实,仍然积极参与了销赃的全过程,并参与了分赃,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共犯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区别的关键是是否事先通谋。事先通谋的,如周某,是共犯;事先没有通谋的,如李某是单独犯,只构成收购赃物罪。类似问题还有共犯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等。
(3) 李某构成了收购赃物罪。李某在明知收购物品为骗来的情况下,采用畸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压价收购,属故意购赃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