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定居德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在德国登记注册成立了德胜贸易有限公司。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德胜贸易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下列关于该办事处的说法,违背中国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 A.该办事处命名为“德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 B.该办事处驻地置备了德胜贸易有限公司的章程,章程中规定:“该办事处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C.德胜贸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德国法院宣告破产,该办事处在北京依然照常营业
  • D.德胜贸易有限公司指定正在中国某大学就读MBA的德国人蒋TONY为该办事处的主任,并向办事处拨付了相应的资金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据此德胜贸易有限公司是外国公司。根据第194条第1款,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该办事处未标明外国公司的国籍,A项错误。第195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办事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B项说法错误。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附属机构,外国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其分支机构也没有存在的理由,C项错误。第193条第1款,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蒋虽然是德国人,但现正在中国境内,故D项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