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度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20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1年4月10日,2×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21年4月20日。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2×21年1月1日至2×21年4月10日,甲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资料一:2×21年1月20日,甲公司发现2×20年6月15日以赊购方式购入并于当日投入行政管理用的一台设备尚未入账,该设备的购买价格为6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设备的初始入账金额与计税基础一致。根据税法,规定2×20年甲公司该设备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60万元,但甲公司在计算2×20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时未扣除该折旧费用。
资料二:2×21年1月25日,甲公司发现其将2×20年12月1日收到的用于购买研发设备的财政补贴资金300万元直接计入了其他收益,至2×21年1月25日,甲公司尚未购买该设备。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收到的该财政补贴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在计算2×20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已扣除该财政补贴资金。
资料三:2×21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法院关于乙公司2×20年起诉甲公司的判决书,判定甲公司因合同违约应向乙公司赔偿500万元,甲公司服从判决,2×20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律师意见已对该诉讼确认了400万元的预计负债。根据税法规定,因合同违约确认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扣除,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2×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预计负债如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100万元。本题涉及的差错均为重要前期差错,不考虑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编制甲公司对至2×21年1月20日发现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600
贷:应付账款 6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600/5/2) 60
贷:累计折旧 6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0×25%) 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60×25%) 1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
借:盈余公积 4.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
编制甲公司对其2×21年1月25日发现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收益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借:盈余公积 3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
判断甲公司2×21年2月10日收到法院判决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甲公司2×21年2月10日收到法院判决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相关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100
预计负债 4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2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借:盈余公积 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