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00+200)×0.5%=14.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纳税调增=30-14.5=15.5(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1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允许加计扣除75%,应调减40×75%=30(万元)
管理费用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5-10=4.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00+200)×0.5%=14.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纳税调增=30-14.5=15.5(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1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允许加计扣除75%,应调减40×75%=30(万元)
管理费用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5-10=4.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00+200)×0.5%=14.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纳税调增=30-14.5=15.5(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1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允许加计扣除75%,应调减40×75%=30(万元)
管理费用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5-10=4.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00+200)×0.5%=14.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纳税调增=30-14.5=15.5(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1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允许加计扣除75%,应调减40×75%=30(万元)
管理费用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5-10=4.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00+200)×0.5%=14.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纳税调增=30-14.5=15.5(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1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允许加计扣除75%,应调减40×75%=30(万元)
管理费用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5-10=4.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00+200)×0.5%=14.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纳税调增=30-14.5=15.5(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1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允许加计扣除75%,应调减40×75%=30(万元)
管理费用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5-10=4.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00+200)×0.5%=14.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纳税调增=30-14.5=15.5(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1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允许加计扣除75%,应调减40×75%=30(万元)
管理费用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5-10=4.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00+200)×0.5%=14.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纳税调增=30-14.5=15.5(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10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允许加计扣除75%,应调减40×75%=30(万元)
管理费用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5-10=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