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对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规定的理解

   案情
   伊朗大步里士银行来证购买我方纺织品印花棉布48000码。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但在购货数量48000码之前有about字样。由于存货不足,受益人T公司按期出运了印花棉布45600码。随后受益人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到单据后声称,进口商开证人拒绝付款赎单,理由是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而实发货物短装。除非受益人在三个星期内能将短装部分货物出运,否则,开证人不同意接受单据并付款。我方受益人坚持来证中在要货数量前有about字样的规定,按统一惯例要求已经做到单证相符。后开证行来电表示开证人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此案遂了结。
【正确答案】分析
   进口方拒绝接受单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既然在要货数量前有about字样,实际上已明确同意受益人可按统一惯例规定,在发货数量上增或减10/%。受益人实际交货45600码,已超过43200码的下限要求。此项来证本身即有含糊不清的内容,如进口商不准出口方分批装运,则不应在要货数量的条款上加列about字样。
【答案解析】启示
   信用证业务的审核依据是统一惯例,任何付款及拒付的依据只能是围绕着信用证、单据、统一惯例进行。统一惯例对一些特定的字、词,都有特定的表述,应严格掌握,并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