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租赁公司将一台吊车出租给乙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一年。租赁期间,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将该吊车卖给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向丁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便将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的该台吊车出质给丁公司,丙公司随即通知了丁公司。在乙公司使用期间,因山洪暴发,吊车被冲走毁损灭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 A.吊车的所有权归属于丙公司
  • B.丙公司与丁公司的质押合同有效
  • C.丙公司的出质行为不发生效力
  • D.吊车的损失应由丁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动产所有权的指示交付和以间接占有的财产设定质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6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题中,甲公司将出租给乙公司的吊车出卖给丙公司,其通知了乙公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丙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行为,吊车的所有权归属于丙公司,故A选项正确。丙公司与丁公司的质押合同成立,且无法定的无效情况,所以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本题中,丙公司的吊车被乙公司租赁,乙公司对该吊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丙公司为间接占有,丙公司将该吊车出质给丁公司,在出质通知送达丁公司时视为质物的移交,丙公司的出质行为已经生效,故C选项错误。吊车灭失系因不可抗力所致,应由所有权人承担风险,故吊车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