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2010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入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款300万,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认证;
(2)用当月外购的原材料委托给A公司加工化妆品3000千克,支付给加工商代扣消费税75万,并取得加工费增值税发票。原材料月初库存为2000千克(已纳消费税税款50万),月末库存为1000千克(已纳消费税税款25万);
(3)当月销售化妆品不含税价款1000万元;
请计算该公司2010年3月应当缴纳的消费税(注: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无本月领用的委托加工的化妆品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原材料数量+当期购进的原材料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原材料数量=2000+3000-1000=4000(千克);
本月可以抵扣的消费税=75×4000÷3000=100(万元);
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000×30%-100=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