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赵某是张某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王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张某送达支付令。张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 A.张某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 B.张某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 C.张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 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赵某具有拘束力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故AB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8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故支付令异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无效,C项说法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故D项说法错误,该支付令对担保人赵某不具有拘束力。
   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