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是综合性合同,委托事项包括承揽、保管,服务等多种性质的委托关系;
第二,是有偿、双务合同;第三,合同的标的是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是对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服务行为。
(3)根据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分为两大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台同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般期限不长,在业主委员套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生效时终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