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人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12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本案中的面包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其作用是可以凭券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面包,是一种债权凭证,面包的物权会随着交付而变动,而非凭券即享有面包的物权。 B错误: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甲、乙两公司之间的采购面包券的合同,以及甲公司与张某之间转让面包券的合同。两个合同不相关联,张某未付款导致甲公司未收款。并不影响甲、乙公司之问合同的效力,且甲乙之间已“交割完毕”,合同履行完毕,甲公司无权解除其与乙公司的协议。 C错误:题干中交待,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即说明面包券为无记名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无记名的债权凭证,占有面包券即证明占有人对乙公司享有债权,可“凭券提货”,甲公司无权干扰(债的相对性)。 D正确:与C项同理,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即为乙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