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一批货物,乙为甲签发一张远期汇票,由某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久,甲急需资金,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将汇票背书给丙后,应当及时通知乙,否则乙可以不对丙履行票据义务
B.在此之前,甲曾经欠乙一笔钱,至今未还。当丙请求乙付款时,乙不得以之对抗丙
C.甲背书转让汇票后,从交易链条中退身而出,与该汇票不再有任何关系
D.假如汇票经过多次背书,最后回到乙的手中,则该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因混同而消灭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规则
票据权利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转让的主要不同点在于,票据权利转让,无须通知票据债务人,这是商事交易便捷的需要。因此,甲背书转让汇票无须通知乙,故A项错误。《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B项中,乙对甲享有债权的抗辩,但是不得以之对抗持票人丙,故 B项正确。《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甲并未退出票据关系,而是负有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由于票据的流通性,在交易上,当票据债务人成为持票人时,票据上的权利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