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0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11年6月10日届满
  •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故本题A项当选。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王某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是6月10日,就已经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而不是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的6月13日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不选B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是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即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具体进行劳动的工作人员)。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