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1年2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2月14日召开的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在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应到代表508名,出席会议代表474名,报告获赞成票218票,反对的162票,弃权82人,9人未按表决器,致使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同日,大会主席团作出了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继续审议的意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大会主席团一致意见,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
问题:
【正确答案】我国宪法只有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没有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由于这些法律本身有违宪的嫌疑,而这些法律对于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法院应承担什么责任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并不要求其接受院长的指示。所以应由院长还是法官,抑或院长和法官集体承担无法确定;其次,内容无法确定。是院长辞职,还是别的什么,没有明确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的工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是不合适的。根据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权力机关,它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工作报告,无非两种结果:通过或是不通过。如果通过报告,则有更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之嫌。如果不通过,继续审议的意义又何在?所以,人大没有通过的法院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是无权进行继续审议的。如果因会期安排原因,本次人大会议没有时间解决这一问题,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讨论解决。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法院。但宪法同时规定,法院的审判独立。这两个由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必须兼顾。所以,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主要集中在对法院的人事监督上,如从严把握法官和院长的任命,及时罢免违法犯罪的法官。而对法院具体行使审判工作的过程应充分尊重法院的权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