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5年7月1日,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闪,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等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赔偿损失并支付全部医疗费以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问:
问答题 如何认定赵某和刘某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正确答案】赵某和刘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据此规定,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虽然属于两个独立行为,赵某和刘某也互不相识,不存在共同侵害高某的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赵某、刘某应当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在确认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应当考虑二人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分别过错结合的共同侵权)、第12条(分别过错共同侵权的责任分配)。《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各类形态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考生应当从多种题型上掌握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