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于开办公司,丙、丁、戊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因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3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连带共同保证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以看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首先应向债务人追偿,只有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故C项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