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选择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简单之债、单纯之债)相对,是指在数宗给付中,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的给付作为债的标的的债。任意之债与限定之债相对,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代替原定给付的其他给付称代用给付。任意之债因代用给付权的归属,可分为债权人任意之债和债务人任意之债。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有:(1)选择之债中,有数宗给付,各履行标的在特定前是平等的;而任意之债中,只有一个履行标的,其他履行标的处于替补地位。(2)选择之债中,一种给付自始不能,不影响债的关系的成立。任意之债成立时,原定给付须为可能,如果原定给付自始不能,债的关系根本就不能成立。(3)选择之债,选择特定给付成为不可能时,因选择的溯及力,债的标的自始无效。而任意之债的代用给付权人在作出代用给付的意思表示后,代用给付成为不可能的,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给付义务,仍须为原定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