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对题中观点的讨论如下:
(1)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即公民和法人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在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中,知情权被宣布为基本人权之一。一般而言,新闻知情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对于政府信息不要漏报重大新闻事件,这个包括政府的政策、政府关于社会大众利益的消息等;对于社会重大的事件要及时报道;对于受众提出的正当的信息要求和关于自身环境的信息应尽量满足;对报道的新闻事件要全面。童兵认为,新闻报道的全面性是指以下三个方面:①对意见事件的报道要完整,情节要详尽;②要提供对这些现象纵向和横向的材料,以及对这些材料的分析;③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报道要充分顾及各方面的情况。
(2)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对于隐私的含义有很多的表述,其一般含义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其中包括个人习惯、爱好、家庭内幕等。判断一个事项是不是隐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其是否为私人的内容;②权利人是否愿意让别人知道;③其内容是否与公众利益相关;④权利主体是不是公众人物。
(3)公众知情权要求新闻单位要尽量报道社会信息,但是受众自身的隐私权又使受众在作为被报道者时要求新闻单位在报道自身时要千方百计保护自身的隐私权,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矛盾。有时候这种矛盾表现得很明显,按其表现形式分成以下两种形式:
①受众获取信息的心理要求与被报道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讲受众在阅读新闻时对于被报道者的私人信息是有好奇心的,很想知道被报道者的私人消息,而有的新闻媒体为了抓住受众的眼球,也一味地迎合受众的心理,将被报道者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这也是引起新闻官司的主要问题。转型期的中国人在欣赏品位和评价机制上逐渐从理想主义转向现实主义,从高层次需要转向低层次需要。在信仰缺失的真空状态下,相当一部分人低级趣味的猎奇心理越发强烈。一些媒体在市场化的环境下,不自觉地迎合了这种需要,损害了被报道人的隐私权。
②新闻在报道事件时,新闻事件的完整和真实等要求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反映为受众要知道整个事件的全貌以及要求有确切的地名或人名来加强自己对媒体的信任感和对新闻事件完整性的认识等,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些信息后,会侵犯被报道者的隐私,从而造成了新闻侵权。实际上这也是受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
(4)如今竞争异常激烈的媒体环境中,很多媒体以信息多和新而获得了受众市场。如果媒体在隐私权的约束下无所作为而不满足受众的知情权,那么其很快就会就被市场所淘汰,没有受众会喜欢信息不新、内容与别的媒体雷同的媒体。同时,应该报道为受众所知的信息却没有报道出来,不但不能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而且还会影响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但是如果媒体一味地满足受众的知情权,那么其可能陷入新闻官司,严重的可能使媒体的信誉受到很大的损害,从而导致新闻媒体威信的下降,甚至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影响社会的稳定。那么媒体如何既能保证不侵犯隐私权又能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从而更好地促进媒体的发展呢?只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树立正确灵活的指导方针,二者并不是不能共存的,那就要求媒体做到以下几点:
①在报道隐私的时候要保证公众的利益不被侵犯。如果被报道者的隐私是与公众的利益紧密相关的,那么被报道者的隐私是可以被媒体报道的。喻国明对新闻媒体介入名人隐私是否涉嫌侵权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名人隐私与社会公众有无关系。喻国明认为,名人有隐私权,这是他的权利。但名人是一个已经特定化的社会符号,他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影响到社会风气,因而就应当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是公众给媒体的权利,其监督行为必须与公众利益相关,否则就可能侵权。但是是否是名人并不是其隐私是否被报道的标准,如果普通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那么其也是可以被报道的。如果名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那么其也是不能被报道的,所以喻国明指出,名人的住址、孩子姓名等都是名人的隐私,而又与公众没有关系,除非他本人愿意披露,否则就是不能公开的隐私。媒体报道惟一的标准就是其隐私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
②媒体在报道的时候要征求被报道者的意见。不管被报道者是名人还是普通人,如果他同意了媒体报道其隐私,那么在法律上媒体的行为就是受保护的。这也涉及到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在西方,媒体在报道隐私的时候,新闻工作者要考虑到新闻报道后的影响,如果有侵犯被报道者隐私的可能,那么记者就要取得被报道允许的证明,这样的证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被报道者直接表示允许报道的;另外一种是被报道者默许媒体报道的。不管是哪种形式,记者都要取得被报道者允许报道的“证据”,以免在发生新闻官司的时候处于被动的地位。
③在非报道不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避免侵犯隐私的措施,如马赛克及编辑上的一些手段。在不暴露被报道者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也能将事实比较完整地呈现在受众面前。
总之,知情权和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在新闻报道中经常会处于矛盾的境地,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媒体报道惟一的标准就是其隐私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如果涉及公共利益,那么就应该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但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减少或消除隐私暴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