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二人为建造厨房一事发生口角进而互殴。甲被乙打伤花去医药费 1050元。甲遂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赔偿其误工损失费、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 500元。被告乙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只愿意赔偿500元。法院开庭进行审理,法院辩论结束后,审判员丙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原告甲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乙赔偿损失。被告乙同意调解。审判员丙考虑到双方是邻居关系,为避免矛盾激化,加强睦邻友好,决定主持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乙赔偿1 500元,被告乙却只同意赔偿 500元。审判员丙说:“我看由被告乙赔偿1000元好了。”对此双方均不同意。于是丙将原告甲单独叫到办公室,说:“判决还不一定给得了你1000元呢,因为你也动手打了人家,只不过伤得轻点。”原告虽说不情愿,但嘴上不得不表示同意。然后丙又把被告乙单独叫到办公室,说:“500元也太低了,你身强力壮的,人家是老太太,责任在你身上。我建议1000元还算是少的了。”被告乙只好答应。于是在审判员丙做工作的情况下,甲乙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乙赔偿原告甲 1000元;诉讼费各负担一半;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执行。审判员告知双方第二开到法院领取调解书,但当天要求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名。第二天,原告甲到法院表示赔偿额太少,不同意调解。审判员丙把制作好的调解书递给甲,说:“调解书现在给你,你已经签过字了,所以调解书已经生效,不能反悔了。”
   问题:本案的调解有何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本案审判员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主持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调解须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本案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审判员就不应主持调解,应当依法及时判决。
   本案审判员以判压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相互调解,自愿协调达成的,不能靠威胁或压制手段强制达成协议。
   本案中审判员在调解书送达前,事先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是不合法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签收调解书应当在调解书送达时进行。未送达先签收的做法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