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人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乙实施的是故意杀人罪,虽然造成了他人重伤,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从案例介绍的情况来看,丙是以杀人的意图实施砍杀他人行为,在被害人死亡之前,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符合了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这是以被害人经抢救没有死亡作为前提的)。丁的行为虽然和被害人没有死亡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但是,其行为仍然符合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所立成了犯罪中止。所以选项 B、C、D都错误,从而符合题干要求。选项A中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杀人意图,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人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李某并不是自动放弃杀人,而是由于实行者的放弃行为使其不能达到杀人的目的,属于犯罪预备。所以选项A正确,不符合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