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000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这么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000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让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和乙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这一事实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丁和丙就放火这一事实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乙就“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这一事实构成贪污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的行为是犯罪既遂。丙和丁的行为是放火行为。由于汽车是停放在甲的家门口,对该车实施放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按照放火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定罪处罚。丙和丁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首先,丙和丁都年满14周岁,达到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其次,丙和丁形成了共同放火的故意;最后,丁实施了放火的帮助行为,丙实施了放火的实行行为,两者的行为构成了放火行为的有机整体。根据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只要共同犯罪人中一人的行为既遂,就应当认定共同犯罪的整体既遂。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造成了特定的危险,就认定为犯罪既遂。在本案中,丙的放火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危险,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乙是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有自首行为,对于贪污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丙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是放火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被告人刘某,女,30岁,个体工商户。自从2002年1月起,刘某雇用50余名工人生产劣质食用油,至6月底被工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查禁时,已生产劣质食用油10000余桶。该批劣质食用油上均假冒注册商标“鲁花牌”,属于假冒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但由于事先与买主约好一次性提货,该批劣质油均在仓库保存,尚未销售。刘某供述其生产的食用油出售价格为18元/桶,货值金额达18万元。 [问题]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生产劣质食用油,价值18万元,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由于没有销售,其犯罪没有得逞,所以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食用油上假冒“鲁花牌”注册商标,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3)根据刑法理论,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刘某的一个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