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说法正确是:______
  • A.甲某,公安人员,在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动中,因为私事中途退出,致使延期两天破案。甲某的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 B.乙某,公安人员,做假证明包庇贩卖毒品的朋友。乙某构成包庇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 C.丙某,公安局文秘人员,无意中从领导口中得知其朋友赵某绑架儿童,公安局将采取行动,遂打电话通知赵某让其隐藏,导致赵某顺利逃脱。丙某的行为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
  • D.丁某见到警察逮捕其涉嫌抢劫罪的弟弟,于是使用棍棒击打警察,试图帮助弟其弟逃脱。丁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且应当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刑法》第416条规定,对被拐卖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应予立案的情形包括:(1)导致被拐卖妇女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2)导致被拐卖妇女被转移、隐匿、专卖不能即使解救的等四种情况。甲某没有造成应予立案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故A项错误。
   《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成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本条与《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规定,优先适用。故B项错误。
   《刑法》第416条第2款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的,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依据上述《立案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向拐卖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应予立案”。利用职务之便是指主管、管理、经手的权利及方便条件。丙某是公安局文秘人员,不具有法定解救职责;并且其通风报信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本罪。故C项错误。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中增加了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选项D中丁某的行为即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