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蒋韬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系98级的一名本科生。2001年12月寻找工作期间,他看到报纸上刊登的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的启事。启事明确要求应聘者为“男性168公分,女性155公分以上”,而蒋的身高只有165公分,他觉得自己受到了歧视。在学院老师的鼓励下,他决定运用自己所学法律知识起诉成都分行,维护宪法赋予自己的平等权利。稍后他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停止发布广告等。2003年1月7日,法院受理了该案。1月9日被告在报上刊登了更正后的招录启事,取消了对应聘者的身高限制。
   试从宪法平等权的角度加以讨论。
【正确答案】平等权的内容毫无疑问是平等,表现为个人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他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的一种请求权。然而平等却是很难界定的,平等自身就包含着矛盾。一方面是形式上的平等,人人生而平等,人们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形式上的平等也就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是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是从保护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的;还有一种平等观念,即结果上的平等,也就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平均主义。在这三种平等观念之间确实存在内在的矛盾,形式上的平等对于生而不同的人们来说,必然会导致结果上的不平等,在给予人们形式上平等下的自由竞争只会导致强者越强,而实质上的平等从人的差异性出发,给予人们差别对待,也不可能是对每个人予以纠正,将差别对待具体到每一个个人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实质上的平等也不是意味着结果上的平等,给予人们差别对待也不意味着会达到绝对的平等。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界定给予什么样的人以及给予他们什么样的差别对待才是合理的,也就是合理差别的限度的问题。
   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引入实质平等的手段是实行合理的差别,而要界定什么样的差别是合理的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什么样的主体给予差别对待?关于合理差别的主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个方面从量的角度考虑,即给予相对来说处于少数且弱势的群体以差别对待。所谓的“少数”应该同时有一个与之严格对应的“多数”,但仅仅具备了“少数”这个要件还不能构成差别对待的理由,这个“少数”的群体必须同时处于明显弱势的地位。第二个方面从先天的生理的角度考虑,即给予明显处于弱势的个体以差别的对待。第三个方面是从经济的角度去考虑,即给予经济上明显处于弱势或无经济来源的个体一定的生活保障。第二个问题是差别对待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即给予什么样的差别对待才是合理的问题。差别对待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歧视;一种是优惠。歧视显然是一种不平等,然而优惠也要有一定的限度,而不至于构成“反向歧视”。
   经过以上的分析,让我们回到本案中来,成都分行的招录行员的广告确实以“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为标准,而给予了身高在这之下的公民以差别对待,但是这种差别明显是构成了对这些公民的歧视,显然不属于合理差别的范围,而成都分行的工作性质也没有对身高有特殊的要求,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成都分行确实侵犯了蒋韬的平等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