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6月18日,向M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共有1000件,单位售价为80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生产成本500元。ABC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协议约定,商品赊销期为1个月,3个月内M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ABC公司。ABC公司按照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估计退货率为10%。退货期满后,M公司实际退回商品120件,则ABC公司收到退回的商品时应冲减______。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涉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应冲减主营业务收入=20×800=1600(元),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应冲减预计负债=1000×(800-500)×10%=30000(元),因此选项B表述错误;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20×500=1000(元),因此选项C表述正确;应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800×17%=16320(元),因此选项D表述错误。
考生应注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