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业务招待费的60%=25×60%=15(万元),销售收入的5‰=2000×5‰=10(万元),只能按10万元扣除,实际支出的25万元与10万元之间的差额15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