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6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B选项也是错误的。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给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此种异议既包括否认支付令所载的法律关系,也包括认可法律关系但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C选项属于后者,陈某异议成立,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所以,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所以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