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个地方性法规设定了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关于该行政处罚,三个公民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公民张某认为,甲省人大常委会属于地方权力机关,当然有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甲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该地方性法规当然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公民李某认为,甲省制定的该地方性法规属于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撤销该地方性法规。
第三种意见:公民王某认为,甲省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任何行政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他本人有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该行政处罚。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请对比三个人的意见,分析每一种意见是否符合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有关权力机关应当如何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
(1)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可见,第一种意见在这点上是正确的。但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只要该地方性法规违法,就应当撤销,所以地方性法规未必合法有效,在这一点上,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甲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可见,第二种意见在这点上是正确的。但是,公民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建议撤销该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希望”,在这一点上.第二种意见是不妥当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还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对于这些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因此,第三种说法完全错误。即便提出“建议”,也仅限于“书面建议”,在这一点上,第三种意见也是错误的。
(2)有关机关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第一,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二,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该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甲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甲省人大常委会到会说明情况,再向甲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三,甲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第四,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该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甲省人大常委会不予修改,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第五,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的,由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决定是否撤销该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