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设的,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______
  •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要乙的确认
  •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意思表示的要素 [解析] 此题颇具理论性,应结合意思表示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其中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教授甲发出了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且要约已经生效。乙签名时,并未认识到在签字本上的签字有承诺的法律效果,以为是在签到,欠缺目的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不属于承诺。故买卖合同尚未成立。选项A错误的原因在于,在日常生活中,签字本上的签字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对待,因此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确认乙行为的法律效果。选项B错误的原因在于,重大误解指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而此意思表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产生了差异。而本题中乙的行为并无意欲发生购书这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自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性。欠缺目的意思的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选项C错误的原因在于乙的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不属于承诺,更不是附条件承诺。所以D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