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石某与宇宏商品批发市场签订了摊位承租合同,根据该合同,石某每年向宇宏市场缴纳租金、管理费等共计20万元。在合同履行的第三年里,由于旧城拆迁改造、其他商品批发市场的激烈竞争等原因,宇宏市场的客流量开始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致使石某等商户的营业额不断减少。为此,石某在合同履行期的第四年,向宇宏市场单方面提出减少租金、管理费的要求。在与宇宏市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石某有意减少了缴纳给市场的年租金及管理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某进行独任审理。一审判决石某败诉,应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租金、管理费等。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由审判员王某、肖某、葛某、林某组成合议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石某又以二审合议庭成员肖某与宇宏市场有利害关系为由,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理由成立,将案件交由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改由葛某、杨某、陈某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该案的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对该案进行审理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40条的规定,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庭。但是,一审案件的审理是以合议庭审理为原则的,独任庭仅在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方能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本案由于争议的金额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然也就不存在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可能性。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二审法院在合议庭的构成上存在明显的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二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且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申请后决定再审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其中第8项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本案中,上诉人石某认为二审合议庭成员肖某与被上诉人宇宏市场存在利害关系,显然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但肖某并没有回避,所以上一级法院根据石某的再审申请决定再审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石某应当在二审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后两年内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对于超出该期限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情况后,裁定驳回其申请。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葛某作为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应当参加再审合议庭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明确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