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1996年5月在我国某经济特区依法设立,主营业务为生产小轿车,中外方持股比例为5:5,经营期限15年,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当地政府对于地方所得税没有优惠政策)。1996年~2005年的盈亏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1)该企业2001年为获利年度,2001~2002年免税,2003~2005年减半征收,2006年
正常征收。
该企业1996~200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70-10+20+20+10+40)×3%+(70-10+40)×(15%×50%+3%)=10.80(万元)
(2)2006年销项税额总和=400×92×17%+(400×0.5)÷(1+17%)×17%
=6285.06(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600+40+10)×8.01×(1+20%)×17%=1062.13(万元)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20×(17%-13%)=480(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1062.13+5×7%+680+40×7%+200+300×17%+34-480=1550.28(万元)
2006年应纳增值税=6285.06-1550.28=4734.78(万元)
(3)该企业2006年应缴纳的营业税=100×5%=5(万元)
(4)该企业2006年应缴纳的消费税=[400×92+(400×0.5)÷(1+17%)]×5%
=1848.55(万元)
(5)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400×92+(400×0.5)÷(1+17%)+120×100]×3‰+3+ 100×10‰=150.91(万元),实际发生11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6)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45-40+40÷8×1=10(万元)
(7)该企业2006年应扣除的营业外支出=30-2=28(万元)
(8)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
=400×92-(400×0.5)÷(1+17%)+120×100+100+200+34-(400+100)×70- 480-5-1848.55-1200-640-(80+40)×50%-10-28+60+25-30-20
=10068.39(万元)
当年出口比例:100×120÷[100×120+400×(92+0.5/1.17)]=24.50%<70%,所以当年不得享受延长减半的优惠政策。
该企业2006年应纳所得税额=10068.39×(15%+3%)=1812.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