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4.
下列不属于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的是( )。
A、
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
B、
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C、
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D、
和解与整顿充分尊重了市场意愿,又因为政府的介入而提高了企业执行率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和解与整顿的效果并不理想,也并不市场化。所以本题选D。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