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主权说。法国学者梅兰提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主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任何国家都不愿意外国法适用于本国境内的物,如果物权关系上适用外国法,主权将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2)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学者萨维尼从他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出发,认为物权关系之所以依物之所在地法,是因为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须委身于该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因此,也有人称之为“自愿受制说”。(3) 利益需要说。该说认为,法律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4) 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赛和莫里斯认为,有关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基于便利和适宜这样明显的理由。他们也认为对财产法的许多问题适用所在地法的理由在于:一是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二是所在地国对财产能进行控制,与所在地法冲突的判决通常不能生效。(5) 其实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首先,物权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与支配同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地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合适。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
【答案解析】